各区、县(市)农业局,市直各开发区农业职能局:
根据浙江省农业厅《关于组织实施现代生态循环农业“十百千”工程的通知》(浙农科发〔2014〕19号)精神,省级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示范主体创建,由县(市、区)农业局提出验收认定申请,所在市农业局组织认定并报省厅备案。现经各区、县(市)初审上报,我局验收,认定绍兴市民乐粮油专业合作社等42个主体为2016年省级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示范主体。予以公布。
附件:2016年省级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示范主体认定名单
绍市农〔2016〕50号
绍兴市农业局
2016年10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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